第六零四章 三级制衡-《我成了仁宗之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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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制改革方案已经是定论了,所谓讨论,就是需要这么个仪式,走这么一个流程。
释义是早完成的事,上下定稿也有过几次了。
而体现地位、权利的三级决策制,才是在场所有人所关注的。
对于三级决策制,朝臣们了解的有限,或者朝廷公之于众的就有限。
在朝廷公布的内容中,只是讲明了国朝将推行由朝会参政、议政、内阁,构建国朝的三级决策议事体制。
朝会,职能是参政,白了就是有权利参与国朝的大事重事,然而却有方式的限定。
进入朝会者,可以针对国朝事务评判,也可以提出改进国朝各项事务的建议和意见,却要求必须使用文字的方式。
朝会者的来源,在朝廷公布的内容中有提及,可以是相当广,几乎遍布整个国朝所有的郡县。
议政,应该是国朝权利层级,是有权利评议、讨论、否决或赞同国朝各项政策走向的一级。
在某种意义上,议政等同于原来的朝会,可以针对国朝的某项政策进行讨论、批泞辩论等。
议政一级,还有对应答复参政的朝会官员疑问的职能。
比如,秦州知府为议政,而清水知县为朝会参政,当清水知县提出关于秦州府某项措施不得力或者不合适时,秦州知府必须对清水知县的异议予以答复,还必须做到令其满意。
或许这算是上下制衡。从职位上,秦州知府高于清水知县,对于清水知县有一定的管辖权,甚至在清水知县的升迁上,也有话语权。并且清水县衙门的吏员使用,受秦州知府的节制。
但是,通过朝会这个模式,清水知县却有了直达听的渠道,可以在朝会上对秦州知府的工作评议。
同样,朝会参政评议国朝各项政策不受官阶、职衔、差遣以及地域的限制。甚至可以直接评议内阁成员的施政。
当然,三级决策制所有权利都必须是针对执政施政而言,也就是对事不对人。
针对饶弹劾,有监察体系专门的通道。
也就是,赵曦将三级决策制限制在一个纯政务的范围内,让政务归政务,弹劾归弹劾,避免原本那种朝会即吵会的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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